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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里用来叫外卖的APP,名字叫“饿了么”还是“饿了吗”?这样一问你,是不是还真有点含糊?
手机里用来叫外卖的APP,名字叫“饿了么”还是“饿了吗”?这样一问你,是不是还真有点含糊?
导航电子地图是究竟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最近关于企业的“热搜”有点多,逐一看过后却发现他们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不正当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检索关键词可以发现,2021年1月1日至1月15日,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已达120多份。而这,还仅仅是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
最近,一系列新闻报道也纷纷聚焦“不正当竞争”:《获赔30万元!B站起诉脉脉不正当竞争胜诉》《茶颜悦色打响“反击战”,怒告茶言观色“不正当竞争”》《饿了么起诉饿了吗不正当竞争,获赔1万元!》《蔡徐坤前经纪公司撤诉,不正当竞争纠纷完结》《超级星饭团抓取微博数据被诉不正当竞争 一审被判赔千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无不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
“饿了么”起诉“饿了吗”
2020年12月30日,饿了么关联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起诉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饿了吗立即更换企业名称,而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2021年1月6日,饿了么B站官方账号发布了一则《“饿了么”错误发音示范》,“饿了吗”“饿了麻”“饿了呗”“饿了蛙”……这些都是饿了么公司申请过的“相似”商标,为了保护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声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饿了么表示:真的尽力了。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
如果按照先来后到,“茶颜观色”商标在2008年3月便已获得注册,比“茶颜悦色”商标注册时间早了5年多;但是从知名度上来说,“茶颜悦色”四个字不仅成了湖南的招牌,更已“出圈”多年,成为全国驰名的网红打卡地。
整个庭审持续4个多小时,究竟谁是“正主”还有待一锤定音。
“xiaodu xiaodu”,叫你一声你敢答应吗?
几个月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子乐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 xiaodu”这一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杠”起来了,结果是子乐公司被判赔偿后者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理由很明确:“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子乐公司的商业行为容易混淆用户视听。
别看我只是“电子地图”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案件,当事人同样涉及互联网大厂。
此判决终结了长达四年多的商业纠纷,也解答了久困于人们心中的疑问:电子地图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擅自使用电子产品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B站:话不能乱说
再来看看脉脉平台上账号“哔哩哔哩员工”发布的不当言论:“B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个”,评论发出后不仅成为热门评论,并有其他脉脉用户评论和回复,同时引发其他网络平台转发和引用。
对此,B站关联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脉脉关联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脉脉此举不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意,会使他人对B站的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以及工作环境产生怀疑,降低用户对B站的社会评价,属于损害B站商业信誉的行为,判赔30万元。
其实,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远不止上述这些。仿冒混淆行为,例如仿冒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域名、包装和装潢等商业标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中多发的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屏蔽或过滤片前广告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科技已经走在了前面,司法也必须跟上
为什么不正当竞争案件会这么多?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米多看来,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竞争者为谋求短期经济利益,选择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容易获利。因此,获取最大利润是不正当竞争多发的内在根源。
其次,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许多市场行为规则较为滞后,客观上为不正当行为的出现提供了便利。
再次,一部分经营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引发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法成本低有很大关系,例如通过劫持流量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但网民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可是通常酌定的判赔数额又不足以威慑违法经营者。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既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又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
企业对于商标的肆意使用,不仅上演了一出赤裸裸的谍战戏,更视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企业需知,正当竞争理应是经营者的良知,而不是让用户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消费用户有限的注意力。
我们相信,每一次判决赔偿的背后,都是对智力成果的尊重,体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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