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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十荟团”运营主体)处以150万元人民币顶格罚款,并责令“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
2021年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十荟团”运营主体)处以150万元人民币顶格罚款,并责令“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
互联网平台利用资金、流量优势进军社区团购,以补贴低价形式争夺市场,损害了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3月3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法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等社区团购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近期,根据价格监测及举报线索,发现“十荟团”虽声称积极整改,但在部分地区的业务仍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其涉嫌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行为再次立案调查。
经查,“十荟团”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3月11日销售“库尔勒小香梨 250g”,进货成本3.89元,销售价格0.99元,实际销售2万多份;4月7日销售“蓝天三晶加碘精制食用盐 500g”,进货成本0.57元,销售价格0.1元,当日销售11万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同时,“十荟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如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36元;2021年4月29日销售“白玉丝瓜”,标价4.99元,划线价8.88元,经查,“十荟团”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当天召开相关企业提醒告诫会,向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所有参会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能无视法律法规,必须合规经营。不能无视商业道德,必须严格自律。不能无视监管要求,必须全面整改。再发现屡查屡犯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从重处罚。参会企业一致表态,将立即开展自查,全面加强整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38号
当事人: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DM34J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3月10日以来,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平台在其“江苏城市圈”(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除外的城市,以下简称江苏区域)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2021年3月11日销售“库尔勒小香梨 约250g”,进货成本为3.8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99元。
2.2021年3月22日销售“盈丰胡萝卜 400g±25g”,进货成本为1.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59元。
3.2021年4月7日销售“蓝天三晶加碘精制食用盐 500g”,进货成本为0.57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1元。
4.2021年4月19日销售“金标龙眼 220g±20g”,进货成本为4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3.1元。
根据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数据,2021年3月10日至4月28日,当事人销售蔬菜、水果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1年4月29日开展美丽雅品牌专场活动,参加“低至2元起”活动的12款商品中,最低价格为2.12元;参加“全场2折起”活动的商品中,均以高于2折的价格销售。
2. 2021年4月29日销售“52度五粮液500ml”,标示“原价¥2999 秒杀价¥1199”。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199元。
3. 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36元。
4. 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雨润美味盐方220g”,标示“¥3.78元,直降3.12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4.2元。
5. 当事人普遍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例如,2021年4月29日销售“白玉丝瓜”,标价4.99元,划线价8.88元;销售“阿胶固元糕500g/盒”,标价69.9元,划线价299元等。经查,当事人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1年3月3日,本机关曾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查,逐项整改,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4. 责令当事人“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2021年5月28日0时至2021年5月30日24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5月27日
答记者问
问题1: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社区团购平台“十荟团”,开出了“顶格罚款+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的重磅罚单,请问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2020年下半年以来,大型互联网平台涌入社区团购市场,利用资金、流量、数据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迅速扩张、“跑马圈地”、抢占市场、无序竞争。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线下社区经济造成冲击,损害了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利益,长远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部署,及时遏制社区团购市场竞争乱象。今年3月3日起,对5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别作出顶格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此后,相关企业均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34家互联网企业行政指导会,提出“五个严防”“五个确保”的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在1个月内全面自查、逐项整改,释放了有力的监管信号,这也是对所有互联网企业的共同要求。会上专门强调,对整改期内发现具体线索的违法行为,继续依法调查处理。
4月下旬,结合日常价格监测和相关举报线索,我们发现“十荟团”并未完全落实整改承诺,其江苏区域仍存在大量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行为,且行政指导会1个月整改期满后依然持续。经深入调查取证,确认相关违法行为属实。鉴于其“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等法定从重情形,在依法予以顶格罚款的基础上,责令其“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一方面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停业对供应链商家的影响,责令“十荟团”3日内尽快完成整改,也能最大限度保护供应链商家的利益。这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开出比单纯罚款更高的“罚单”,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重拳治乱的决心。
问题2:请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一是通过巨额补贴,以低于进货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低价倾销”行为。“十荟团”在没有计入商品运营成本、仓储成本、配送成本等支出的基础上,低于进货成本销售商品,实际上远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商品。持续通过降价、补贴等方式低于成本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意图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农贸市场、集贸场所、超市商场和小商贩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冲击,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不少经销商、批发商反映,“十荟团”低于成本大量销售商品,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
二是利用欺骗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如通过秒杀、直降等方式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存在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情形;通过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但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含义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从调查情况看,本案违法事实非常清楚。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依法提取了“十荟团”有关价格行为的商品页面、相关财务数据及服务协议等资料,依法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对资料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对补贴金额进行反复核算。同时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求了相关方意见,延伸调查了供应商、“团长店”等经营者。调查显示,“十荟团”不正当价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基于上述案件调查情况,并充分考虑该企业作为社区团购运营主体造成的影响通过互联网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被迅速放大,覆盖面广、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且存在前面所说的法定从重情形,因此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关规定,决定依法责令“十荟团”改正违法行为,处合计150万元顶格罚款,并对其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
问题3:这次被处罚的企业只有“十荟团”一家,对其他社区团购企业而言,是不是不需要进行整改?
答:从之前查办的一系列案件不难看出,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所有市场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不论线上线下、不论规模大小,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相关企业提醒告诫会,当面向“十荟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参会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能无视法律法规,必须合规经营。不能无视商业道德,必须严格自律。不能无视监管要求,必须全面整改。再发现屡查屡犯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从重处罚。参会企业一致表态,将立即开展自查,全面加强整改。
对社区团购等互联网领域的监管,离不开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协同共治。这次“十荟团”违法行为线索,就是来自行业协会商会的举报。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对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状况保持高度关注,保持监管执法力度不放松,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也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在此也郑重提醒其他相关企业,创新无止境,经营有红线。一定要敬畏法律、遵循监管,自觉守法依规经营,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千万不要想当然地以为交了罚款就买到了“护身符”,这样的“护身符”靠不住。互联网企业有资本、流量、规模优势,希望能够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更多精力放在技术创新上,放在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上,放在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作共赢上,放在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消费体验上,共同促进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繁荣发展。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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