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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要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包容审慎、坚持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20项重点工作。
一是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范围。培育一批优秀海外仓企业,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带动国内品牌、双创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二是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框架,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支持各试点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支持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离岸贸易。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
四是优化政策保障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引入“沙盒监管”模式,推动部门间数据对接。落实财税政策,优化相关税收环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五是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良好外贸秩序,探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保护公平竞争。推进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育。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物流等领域国际合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出台相关措施,继续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其中,知识产权相关部署摘编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摘编)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在外贸领域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细化贸易分工,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业态融合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外贸业态和模式。
坚持包容审慎。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部门、地方、行业、企业间协作联动,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和引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国际规则,推动高水平开放。
二、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
(五)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到2025年,跨境电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万国邮联等多双边谈判,推动形成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物流等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相关领域政府间合作,推动双向开放。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推动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国外流通业衔接连通。鼓励各地方、各试点单位、各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查看《意见》原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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