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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1) 浙 02 知民初 328 号〕等相关材料。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1) 浙 02 知民初 328 号〕等相关材料。
据悉,UMICORE指控容百科技和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的S85E型产品侵犯其ZL201580030857.0号专利权,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650.12万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人民币14,585.77万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6,266.25元,共计人民币25,245.52万元。
容百科技在公告中指出,公司作为最早开展811高镍正极材料研究、批量制造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长期深耕积累了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进行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公司811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另外,容百科技强调本次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同时采取反制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UMICORE第一次向容百科技提起诉讼,去年9月份,UMICORE指控容百科技的S6503型产品侵犯其第 ZL201280008003.9 号“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发明专利,并索赔人民币6192.33万元。
来源:集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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