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因认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某未经授权将自己的知乎回答内容改编成视频,辛某将新片场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
因认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某未经授权将自己的知乎回答内容改编成视频,辛某将新片场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片场公司和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37万余元。对此,被告表示服从判决。
原告辛某诉称,其在知乎网站上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
辛某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传了短视频《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该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其发表的作品一致,而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某摄制的。
辛某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某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辛某遂将3被告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3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37万余元。
新片场公司、王某辩称,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某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某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文字作品。因此,法院判决新片场公司、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万元。微梦公司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