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每年最高补贴100万!优先支持向受新冠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转让专利

来源:作者: 2021-11-161852

近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 (2020-2023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高校院所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按年度交易合同总额的10%对高校院所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近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 (2020-2023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高校院所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按年度交易合同总额的10%对高校院所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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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2020-202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2020-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

  (2020-2023年)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步伐,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水平,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一)鼓励知识产权产出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直接向国外(地区)递交申请并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发明创造被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对存续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从第11年开始,每年每件发明专利按当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专利权人资助。

  对年度获得专利授权量达到20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200件以下、5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或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含)以上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二)加大高质量知识产权奖励力度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山西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专利项目的第一专利权人,按照省级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

  (三)鼓励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上市重点后备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再给予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

  (四)鼓励开展专利导航示范项目

  在山西省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择优支持一批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对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资助。

  (五)支持开展品牌培育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持自主商标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和其他国际展会、博览会并获得奖项的单位,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持有自主版权参加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的单位,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六)支持地理标志优势产业培育

  开展地理标志产业培育工程,对列入市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

  二、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率

  (七)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择优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补助,按照不超过实际认证支出费用(不包括认证辅导费)的原则,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或遴选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开展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对入选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入选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入选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和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鼓励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

  择优对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每托管一家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专利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高校院所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按年度交易合同总额的10%对高校院所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择优对促进专利转化、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成效突出的机构或单位,按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择优对以公开许可、先许可使用、后支付许可费等创新方式,主动面向中小企业转化其专利技术达到30件以上(1年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和高校院所,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上述交易均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证。

  (十)实施专利推广资助

  择优扶持企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助,每年用于扶持专利推广的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设立、备案并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年对知识产权联盟进行考评,对以构筑和运营高价值专利组合、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等多种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显著收益较高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个联盟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

  (十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共同设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以专利、商标、版权为质押物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额度2%的风险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且单家企业贷款金额500万(含)以下的,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贷款企业未偿还本金部分80%的风险补偿。

  对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每年按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获得上述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享受补贴不超过2年。

  已获得省级相应政策资助的企业不重复资助。

  (十三)鼓励开发知识产权保险险种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需求的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对保险机构面向太原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按照年度保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投保各类知识产权险种,对投保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同一家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支持金融机构与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产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

  (十五)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发行主体所获奖励金额的10%应当用于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2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水平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奖补、成本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集聚区载体建设。集聚区应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提高集聚区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

  (十七)高水平建设太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太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通过股权投资、项目奖补等形式支持平台建设。

  (十八)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通过股权投资、项目奖补等形式,围绕山西省14个重点产业,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产投资本等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十九)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

  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数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100件(含)以上200件以下、200件(含)以上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展本地优秀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培育期满对培育机构按知识产权代理业绩、服务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给予每家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2个称号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单位,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主动引进全国排名靠前、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发展

  对围绕市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对企业提供宣传培训、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服务,取得良好成效和积极影响的知识产权协会(学会),按年度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知识产权协会(学会)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十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和人才引进

  鼓励本地专利代理机构与高校联合建立大学生知识产权实训基地,对同时在同一服务机构参加实训的大学生10人以上、并且满半年的,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于在聘用期2年内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2万元对机构给予补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本省外引进高学历(硕士以上)、经验较丰富(从业5年以上)、签订服务合同超过5年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的,按每人5万元对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执业超过一年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知识产权师(中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二十三)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力度

  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对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新设知识产权专业第二学位、知识产权硕士点、博士点的,分别给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学院并招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与国内外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专利代理师考前培训等,培育复合型、能熟练运用国家规则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二十四)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人才继续教育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建设太原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战略规划研究、举办知识产权论坛等活动,为我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言献策,搭建经验交流平台。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宣传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举措、成果等宣传,加大商标品牌、地理标志、优秀版权的推广宣传力度,营造知识产权运营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获得仲裁、行政裁决支持的非诉案件和司法判决胜诉案件的当事人,根据行政裁决、仲裁、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最高5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2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

  六、其他

  本政策资助奖励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太原市户籍的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对象不予资助。对本级财政资金已经支持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太原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太原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所述“知识产权托管”系指将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内容包括: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制度建设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建设、人才培训等。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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