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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315来临,山西晋城发布了十大侵权案件: 案件一: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销假冒汾酒案 2009年3月19日,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销假冒的45度十五年老白汾酒2盒和
正值315来临,山西晋城发布了十大侵权案件:
案件一: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销假冒汾酒案
2009年3月19日,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销假冒的45度十五年老白汾酒2盒和53度特制老白汾酒46盒,被阳城县工商局处以没收假冒汾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孙刚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中秋节前,孙刚枪从一流动商贩手中以每箱(注:每箱4桶×5升)148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周口的“金龙鱼”牌食用大豆油245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晋城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42箱大豆食用油)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胡云林销售假冒白酒案
2009年6月11日,胡云林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在万元村西侧销售假冒水晶汾酒50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城区工商分局处以没收假冒白酒、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徐进善经销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09年9月23日,徐进善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74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销标签内容不完整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泽州县工商局作出了没收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许龙昌无照经营侵权商品案
许龙昌于2008年11月19日在泽州县金村镇大岭头村租赁别人三间平房用于储存假冒汾酒系列等酒,并在泽州县范围内边远山村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老白汾酒、杏花醇酒、火爆酒、高粱酒四大类14种酒多达835件,查明非法经营额5045元,违法所得1605元。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泽州县工商局处以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605元,罚款18395元。
案件六:沁乐家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沁水商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09年7月中旬,沁乐家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沁水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王建军销售侵权商品案
王建军于2009年3月16日在城区销售假冒汾酒 22箱、“竹叶青”酒5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晋城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老白汾”酒22箱、“竹叶青”酒5箱;罚款人民币11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李小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09年7月4日,李小二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陵川境内销售价值12000元的假冒汾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被陵川县工商局处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所有侵权白酒,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高平市龙渠机动车检测中心和东晟机动车排污检测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2009年5月6日,12345市长热线接群众反映,高平市龙渠机动车检测中心和东晟机动车排污检测中心在从事机动车安全性能合格检测过程中,对进行检测车辆,无论其车辆干净与否,先要求参检车主交纳该车洗车费10元,即使在车主认为该车干净无须洗车及随后不洗车的情况下,也收取参检车主洗车费,而洗车这一流程不是国家强制要求。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晋城市工商局依法对上述两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新建路兴隆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高平市新建北路兴隆超市于2008年12月17日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价值10829元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汾酒系列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高平市工商局处以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各种假冒汾酒系列白酒175瓶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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