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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量两级分化的影评短时间内涌入某知名影评平台,且内容大都相近。
近期,大量两级分化的影评短时间内涌入某知名影评平台,且内容大都相近。
短时间内评价两极分化严重
令人惊讶的是,电视剧还未上线,这些影评就已经发布,堪称“超前点评”。
这种“水军控评”的现象不只出现在影视剧评论区,网店评价、直播间互动等场景中,“控评”现象也屡见不鲜。
这些规定,专治“控评”“刷量”
网络平台和用户要注意
不能通过恶意发布差评、删除他人评价等手段谋利或损害他人利益。
不能通过软件、雇佣机构人员等方式,进行流量造假、推荐评论、散布信息等行为,破坏、干扰网络评论的正常秩序。
公众号运营者、网络博主要牢记
不得操纵多个账号发布低质量雷同信息,制造虚假流量数据和舆论热点。
不能以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谋利,有偿发布、删除信息。
网店经营、直播带货,这些事情不能做
不能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能虚构、编造评价,优先展示好评而将差评后置。
不能虚构、篡改交易量、点赞量、打赏等流量数据、互动数据。
发现网络水军出没,怎么办?
近期,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多地网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多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网络用户可搜索“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查询相应举报渠道,向网信部门提供线索,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生态。
各地举报渠道均可查询
同时,多家网络平台也上线了针对刷量控评的投诉功能。
可选刷量控评、影响评分公正等投诉类别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结一系列“虚假刷量”“网络刷单”引发的纠纷,对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给予否定评价。
直播场控案
网络刷单案
暗刷流量案
规范索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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