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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继多位头部网络直播主播曝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后,行业再迎监管新政,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使得网络直播行业在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的监管中有了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继多位头部网络直播主播曝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后,行业再迎监管新政,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对外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聚焦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等内容,《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相关信息。
为加强税收征管,《意见》还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三部门一起发文意味着多管齐下的全面监管。网信办主要落实平台相应的主体责任,国税总局是针对从业人员税收合规,市场监管总局则是针对业务开展或者电商直播业务的市场行为合规。”
多位财税专家也向记者指出,《意见》出台后,使得网络直播行业在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的监管中有了更具针对性的措施,这既有助于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也对未来数字税收治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驱动税收治理
去年以来,薇娅、雪梨、驴嫂平荣等多位平台头部主播因偷逃税接连被查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直播行业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意见》的具体内容也可以看出,行业管理主基调依旧是“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此次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治理也符合国家对平台经济的审慎包容,让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必须要维护包括税收公平在内的市场公平。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了要加强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网络直播行业本身靠数据驱动,因而在治理时也更需要利用好数据,比如通过健全税收大数据来实现对行业的全方位监管。”蔡昌认为,相较于此前政策,此次首次对直播平台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界定,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网络直播需要通过平台才能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公开披露提出了要求后,国家可以及时获取平台掌握的信息,更有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与治理。
谈及如何落实直播平台责任,蔡昌认为,要注意避免出现平台配合不畅,未将数据全面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情况,因而他建议出台一些具体的监管办法、科技手段等做好数据的防伪工作。
《意见》还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对此,蔡昌认为相应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能和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王桦宇也建议,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一些更具体的面向行业的征管口径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来税务部门会对行业税收征管出台更加明确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引,让市场主体在更加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下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多管齐下全面监管
实际上,自2016年以来,广电总局、文化部、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多个部门相继颁发了数十个相关文件,规范直播电商产业生态。但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文,在近年来属首次。
同样具有创新的条款还有,《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直播平台将主播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等情况报送给网信部门,这属于依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落实实名制。”赵占领表示。他继续说明道,“以前除非是有人举报,否则监管部门很难主动地去作为。采取这样的做法也是一种监管方式的创新。监管部门将这些信息掌握在手里之后,监管就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但目前,还没有了解到其他行业有这样的类似要求,因为这个工作量很大,数据量也很大。”
不仅是监管方式的创新,在《意见》中还对平台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将对主播的监管更多地压实到了机构和平台。《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蔡昌解释道,目前行业内存在一些可能会导致税收流失的方式,比如一些第三方机构通过把收入转移到税收低洼地区或者违规享受、滥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一些地方还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主播的收入进行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等。此次《意见》在税收遵从方面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政策规定。这对于直播行业税收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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