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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地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的企业有望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而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
更多地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的企业有望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而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
5月31日,为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最早于2018年3月落地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旨在鼓励创新,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随后在2020年,外汇局将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9个省(市),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也就是说,上述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借用外债时,可以突破“可借用外债最高额度2倍净资产”的额度限制,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具体来说,《通知》扩大了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
具体来说,外汇局此次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此外,前期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额度较之前的500万美元额度翻了一倍。
此外,《通知》扩展了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全文
来源:澎湃新闻、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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