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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日常,你有没有想过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呢?
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
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日常
但是
你有没有想过
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呢?
近日
江苏高院发文科普
已有表情符号被写入判决书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
2018年以来
全国共有158起
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
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
2020年66件、2021年61件
增幅明显
那么
对于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
实践中有什么样的困难?
01含义解读难度大
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
”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
”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02犯罪暗语甄别难
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
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卖淫人员以“笑脸
”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
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糖果
”“酒杯
”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表情符号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以增加识别、打击难度。
如某诈骗罪案中,犯罪分子打着微商的幌子,以抽奖为名引诱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发送“剪刀石头布”表情参与猜拳游戏,之后利用作弊软件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取胜,“自愿”通过所谓的“中奖低价”购买劣质、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妆品等,涉及受害人900余人,案值720余万元。
03效力认定存分歧
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持不同意见。
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
”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OK
”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此外,对具有中性含义的表情符号也存在不同理解。
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将未结算款项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买方,买方仅回复“别说话
”的表情符号,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未对结算款项进行确认,遂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买方既未予回复、也未否认,应视为对卖方主张的默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04温馨提示
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成为许多网友的输入习惯。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然而,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衍生出纠纷、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提醒您: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应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网友:
狗头表情是啥意思?
表情包要注意使用场合
善意使用
而且把握合理界限
你会用了吗?
05照片做“表情包” 要谨慎!
在微信聊天中,经常会看到有人用同事或者朋友的照片来做“表情包”,大部分都是出于娱乐、开玩笑而已,但是这种行为如果惹对方反感的话,会不会涉及侵犯肖像权呢?对此,广州越秀法院法官给出了专业解答。
越秀法院法官黄丽蓉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这说明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我们是不得以任何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
如果使用他人肖像的人,出发点纯属只是开个玩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也不行吗?黄丽蓉表示,在之前的法律规定当中,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是要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已经删除了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在何时何地,我们使用他人的肖像一定经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
那么,真因为侵犯肖像权闹上法院,法院判决时有多大的处罚力度呢?黄丽蓉表示,那就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如果严重的话,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为此,大家要注意,有些玩笑不能开就不要开。
06照片被做成表情包,可以维权吗?
甲某是新晋的美妆、穿搭博主。有了不少人气的她,最近却碰上了肖像权频被侵犯的糟心事儿。来看看民法典能帮她做些什么。
【事件一】甲某的“黑粉”把甲某的化妆视频截图并用修图软件调速、锐化、配上文字,做成了表情包,每次评论甲某的微博,都会带上这样的表情包。甲某的粉丝看到了,心里很难过,想着是不是该让甲某工作室尽快维权。
问题一:为了自娱自乐“黑”别人,恶意修图丑化他人是否侵害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该事件中,黑粉用修丑图的方式进行网络暴力。恶意修图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甲某可采取要求社交平台处理黑粉账号、通过司法途径起诉黑粉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事件二】小张在自己公众号上传了街拍合集,没想到有一张竟然是甲某。甲某的粉丝认出她以后,纷纷在公众号下留言夸赞“姐姐真美”“姐姐衣品真好”。甲某工作室给小张发了律师函,要求其将公众号上甲某的照片删除。小张不解,没在甲某照片旁边发起广告打赏,为什么要求自己把照片删除呢?
问题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否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立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在于删除了民法通则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强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事件中,小张未经过甲某的允许制作并公开其肖像,已经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即使小张未在甲某照片旁或文章内进行广告宣传,甲某亦有权要求小张将公众号上的照片删除。
【事件三】甲某定期会在公众号上发布自己工作室扫街拍摄的素人图片,并配上自己的点评。不少粉丝通过她的公众号获取当季最新最潮的时尚信息。甲某上传前都会将素人的面部打上马赛克,觉得这样没人认出来是谁,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三:发布作品时把人物面部打上马赛克,是否就没有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强调面部特征,但更强调可识别性。如果自然人面部之外的形象仍然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即使将面部遮挡,仍然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如果甲某发布作品时将素人面部打上马赛克,但根据其他部位的特征仍然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人物,则可能构成侵权。
【事件四】甲某帮小美公司推荐一款化妆产品,双方约定在情人节甲某以自己公众号为平台,进行一场桃花妆化妆直播,直播中需要用这款产品化妆并且配上甲某经典的推荐口播,并付一次性“坑位费”。甲某发布之后,带货效果很好。但是,情人节结束后,小美公司仍然把该视频的回放、截屏一直置顶在自己的网店里。粉丝看到了网店宣传,纷纷询问甲某是不是小美公司的长期代言人,想要购买该公司产品。
问题四:权利人对超过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肖像权情况是否可以维权?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肖像具有固定于物质载体的属性,故肖像权除精神利益外还具有财产利益,权利人可通过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益。甲某与小美公司达成的由甲某推荐产品、小美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如果该合同中约定了肖像的使用期限,小美公司只能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肖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肖像的使用期限,甲某作为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前通知小美公司解除合同。
【事件五】甲某在美妆视频里推荐了小美公司的产品,小丽公司却把甲某宣传小美公司产品的经典声音提取出来,通过剪切、编辑等技术手段放在了自己公司产品的宣传广告里。甲某工作室是不是得联系小丽公司让他们把广告删除?
问题五:自然人的声音该如何保护?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参照关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侵害“声音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丑化、污损他人的声音,例如对他人声音进行不恰当的剪辑、拼接、处理导致声音违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图或失真;2.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声音,例如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合成他人的声音,导致公众发生误认;3.未经同意擅自录制他人的声音;4.未经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声音;5.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包括自行使用、许可或出售他人使用)他人的声音。
小丽公司采用技术手段将甲某的推荐口播“移花接木”到自己的产品上,侵害了甲某的声音权益,因此甲某可以联系小丽公司要求其将上述广告删除。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新华网、广州日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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