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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近日,青海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印发《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近日,青海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印发《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根据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在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中的不同作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奖补条件和标准。
对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要求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科技成果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要求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或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有专职服务团队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全省共建的服务机构,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求有明确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业务范围、服务经历和成功案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对申报年度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年技术交易额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细则》明确了奖补资金以“事后补助”方式进行奖补。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指定的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和机构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信用核查、法律风险审查后进行公示,并商请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
青海省财政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及时将专项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同时明确了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主要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活动、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下一步,青海省科技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尽快开展首批奖补资金征集工作,全力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来源:中国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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