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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背景消除闯关游戏《羊了个羊》爆火,开发公司申请注册2枚“羊了个羊”商标,国际分类为教育娱乐、广告销售,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卡通背景消除闯关游戏《羊了个羊》爆火,开发公司申请注册2枚“羊了个羊”商标,国际分类为教育娱乐、广告销售,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短短两周时间,目前公开的商标申请已经有669件!
网上数据显示,多个与“羊了个羊”格式相似的商标被抢注,包括“咩了个咩”“鸽了个鸽”“鹅了个鹅”“狗了个狗”“猪了个猪”“兔了个兔”“牛了个牛”“猫了个猫”等,申请人包括江苏、四川、广东、内蒙古等地的公司以及多个自然人,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食品、医疗器械、办公用品、餐饮住宿等,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复制品泛滥,商标申请名称层出不穷
小游戏《羊了个羊》已经刷屏两个多星期,它的爆火也带来了一波蹭热度的复制品。
如果你玩过《羊了个羊》,在日常推荐的信息流里就会出现相应复制品,比如《牛了个牛》、《猪了个猪》、《喵了个喵》、《汪了个汪》等等,大有动物园集体出圈之势。
数据统计,在iOS仅《羊了个羊》高仿从月初的0个涨到了127个,比如“秃了个羊”、“狗了个头”、“羊了个羊——超难的消除小游戏”等。
这种小游戏抄袭成本非常低,难的是流量,没有流量没有人玩,做的再好没有用。
有了流量,就可能带来财富,这大概是小游戏从业者们梦寐以求的神话,也是复制品频出的根源。
继《羊了个羊》爆火之后,短短两周时间,目前公开的商标申请已经有669件!而类似的名称进行商标申请,则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现,尽管国知局三令五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市场上关于蹭热点商标的热情,仍如雨后春笋。
创作商标的热情一旦被激发,那天马行空的商标申请就来了!
截止目前可查到,“牛了个牛”被商标申请134件。
兔子这么可爱,自然不会幸免。“兔了个兔”被商标申请4件。
还有“龙了个龙”被商标申请3件,“猴了个猴”4件、“狗了个狗”3件、“猪了个猪”4件。
十二生肖以后,脑洞大开到比如卤鸭货的,申请“鸭了个鸭”商标;卤鹅的申请“鹅了个鹅”商标;甚至做烧烤的,另辟蹊径,因为羊而申请了“狼了个狼”商标;
就连在“丝路”上做生意的,都申请了“驼了个驼”商标。
更有甚者,“鱼了个鱼”,“熊了个熊”……
天上飞的,“鸟了个鸟”、“鸽了个鸽”,下一步应该有“羽了个毛”、“飞了个翔”吧?
还有“蟹了个蟹”、“蛙了个蛙”,虾:什么时候“虾了个虾”安排一下啊!
这些“传送门”蹭着热度注册商标,有几个是防御性注册的?大都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吧!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驳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或许有人会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6)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7)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8)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数量巨大”、“大量”需要结合申请人情况、所申请商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新浪微博、潇湘晨报、金融界、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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