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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0686637号“经典·大红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12946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相关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0686637号“经典·大红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12946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相关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由第1449892号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第三人”)于2012年0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04月07日被准予核准注册。2021年06月06日,诉争商标历经4次补正后转让至自然人吴某名下。
2019年,易先生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并获得支持,后第三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1月15日作出“在大理石、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的撤销复审决定(以下可简称“被诉决定”)”。
易先生不服被诉决定遂委托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后,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案件展开详细梳理后发现:第三人在提出复审申请之前已于2016年12月16日宣告解散,主体已不存续。
但其仍以不存在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提出了撤销复审申请,评审答辩时易先生就此实际情况提出了答辩意见,后第三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又补充递交了第2957104号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的执照资料及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前后为同一主体。
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第1449892号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在主体宣告解散后又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对主体情况进行审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为方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经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委托代理律师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诉争商标申请时及转让时的商标档案资料,以确认诉争商标申请主体为第1449892号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吴某受让诉争商标经历了多次补正,为应对补正,其注册了同名公司以欺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
此外,在律师的建议和协助下,易先生委托香港律师调取了第1449892号、第10686637号、第2957104号三个同名的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并完成公证认证手续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于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之前已经宣告解散,第2957104号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仅名称相同,但并非同一主体;再有,第三人还以诉争商标为权利基础对“大红鹰”等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其提交的主体证明文件为第2957104号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亦将上述资料递交作为证据证明第三人注册同名公司蒙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的证据。
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开庭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诉争商标的原所有人在易先生针对诉争商标向被告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时已经不复存在,参加诉争商标撤销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的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并非诉争商标原所有人。此种情况下,被告针对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的撤销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人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不予撤销”。
202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第1449892号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与第2957104号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名称均为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但根据在案证据,二者仅为企业名称相同,而非法律上的同一权利主体或者具有承继关系;即使第2957104号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与1449892号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第2957104号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在商标撤销复审时亦不存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为适格主体。故根据在案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广东佛山经典大红鹰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复审的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并未审查相关主体是否存续以及是否为同一法律主体等情况,进而作出被诉决定亦存在错误,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意义
在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审查过程中,程序合法是保障法律事务中各方权利的基石,撤销复审申请主体的审查对于审查证据资料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的合法有效的使用情况亦尤其重要,在权利主体已经不存续的情况下,其无权再以该主体名义就诉争商标相关的撤销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如案件在形式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就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若已经受理,在答辩人就此事实发表答辩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作出“终止评审,予以结案”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未进行审查时应被认定存在程序违法。
案件代理律师
王宁
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四届房山区律师协会代表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多年,曾代理当事人成功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大量商标侵权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曾代理过多起劳动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并取得成功,能熟悉运用法律知识及经验为客户解决法律争议。
范晓娟
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可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客户解决诸多法律争议,包括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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