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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将于本月施行。
这些新规将于本月施行。
1、国知局 | 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
2、国知局 | 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缴纳费用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
3、国知局 | 2023年度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新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4、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5、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
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
6、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四川省数据条例》《四川省数据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9、《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广东省版权条例》《广东省版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1、《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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