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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你的原创作品被别人抄袭,你该怎样处理?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你的原创作品被别人抄袭,你该怎样处理?
近日,“湖北美术学院退休教师被指侵占学生雕塑冒名参展”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湖北美院06级校友陈亮,指控副教授黄勇冒用其雕塑作品。
学生发帖指控老师侵占作品冒名参展
2010年,陈亮在湖北美术学院读大五,当年9月份完成了一次课堂作业,创作了一件女性雕塑。
陈亮介绍,黄勇是他大一的课程老师,他创作这件作品的教室,与黄勇的工作室很近。创作期间,黄勇经常到教室看学生们作业,对这件作品的初稿表达了喜爱,提出要留一件成品作为纪念。
作品完成后,被学校选为优秀留校作品。陈亮将一件署名后上交学校,复制了一件送给黄勇,自己留存了一件。
但是之后黄勇未经允许拿去学校系部的一个雕塑展布展,署名为黄勇。陈亮认为把这个雕像署名或售卖,都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
而且当黄勇退休之后,在各大平台进行宣传,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作品是黄勇的,陈亮表示已无法容忍。
陈亮还提供了几张教学档案照片,力求证实自己具有该作品版权。
左图为陈亮作品,右图为黄勇作品
当事人回应:“动一刀也是新作品”
3月1日,黄勇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看到陈亮的文章后正在准备应诉材料。
黄勇表示,陈亮在完成课堂作业期间,多次到他工作室请教,那件作品的最终样貌采纳了他的建议,成为远超其他学生水平的作品。他认为这是两人共同创作的作品。
“作品的署名权确实在陈亮那里,因为我觉得作品不足以代表我的水平,所以我没署名。”黄勇称,作品被学校选择成为留校作品后,他自行花费2000元让陈亮翻制了两件,一人一件。黄勇认为,如果不是共同创作,自己对陈亮没有恩情,陈亮不会同意翻制。
对于撤展、撤刊事件,黄勇予以否认,他表示也从未接到学校行政层面的处罚。“当时出版作品集,是因为裸体雕塑被要求不能公开发表,所以我的作品没收入,并不是因为什么投诉。”
黄勇认为,他参加作品集展的作品以及在网络上宣传的作品,与陈亮的作品并不是同一件作品,不存在侵占和侵权。“我是在原稿的基础上做的二次创作,我的作品与陈亮的作品,胸部、腹部线条都不一样。哪怕只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他的作品不是一件。”
学校回应:已成立专班调查核实
3月1日,湖北美术学院发声明称,近期互联网出现对学校退休教师黄某相关问题的反映。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已成立专班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将适时公布。
2日,湖北美术学院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有任何最新进展都会公布。
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
我国的雕塑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主要有三个因素。
①行为人有侵权事实。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②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③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由法院进行受理立案,一旦官司胜诉,权利人就能获得赔偿。
一般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以公开发表的记录文献为准或以正式出版的记录文献为准,或以展览、评比等组织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
所以,雕塑家们应该妥善收集、保管好与作品相关的文献,这些文献是能够证明雕塑家合法权益的存在。
来源:南方都市报、N视频综合报道、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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