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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它可能因为某些不合规的问题被他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最终被撤销。今天就跟随小知一起来看一个我司代理的案例。
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它可能因为某些不合规的问题被他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最终被撤销。今天就跟随小知一起来看一个我司代理的案例。
案情概述
南阳鹏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第52849884号“曙光猪尔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司代理人通过综合分析,撰写无效宣告文件,并提交了第25888627号“曙光SHUGUANG及图”商标的商标信息、介绍视频、聊天记录、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合作协议、授权书、出库单、发票、检测报告、销售合同、网络平台截图、广告合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的光盘扫描件,做到有理有据。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的第25888627号“曙光SHU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曙光”猪尔健系列动物饲料产品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其抢注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25888627号“引证商标”
第52849884号“争议商标”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曙光猪尔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曙光”,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小知有话说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一般宣布商标无效的原因是: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2、与在先权利冲突;3、损害驰名商标。
不论上述何种情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在此,小知提醒广大商标权利人要合理有效的保护好的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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