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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武林外传官微 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指控浙江横店影视城侵权《武林外传》。
11月5日,@武林外传官微 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指控浙江横店影视城侵权《武林外传》。
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表示“支持维权”。甚至有人评论称,“我还真以为是在横店拍的”。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我怎么记得这个地方一直都没有对外开放的来着。”
据悉,武林外传官微发布的这则情况说明指出,2016年,横店影视城“明清民居博览城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宣布正式开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武林外传官微
报道称:“七侠镇影视主题街以电视剧《武林外传》为原型而建,同福客栈、李大嘴食铺、白马书院、豆腐坊、打铁铺等呈现七侠镇繁荣街市景象。在这里,游客不仅可以重游剧中场景、品尝剧中美食、购买周边商品,还可以参与3D画馆、磨豆腐、街头演艺等体验。”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武林外传官微
随着景区开业同步开启的,还有一场名为“武林十年,遇见七侠镇”的主题活动。该活动以电视剧《武林外传》播出十周年为契机,在景区内组织了大量现场表演及互动玩法,吸引游客前往游览并消费。
值得一提的是,武林外传提出,据影视城公布的招商数据显示,累计游览景区的游客数量已经达两亿人次。
武林外传方面指出,横店影视城打造的“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及相关主题活动,实际并未取得过其任何形式的授权或许可,已经严重侵犯了电视剧《武林外传》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武林外传方面称,已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相关侵权事宜正式提起了司法诉讼。
截至目前,横店影视城方面还未作出回应。
公开资料显示,横店影视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占地总面积达5万多亩,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影视体验度假区,始建于1996年。
横店影视城官网显示,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特大型民营企业——横店集团,从1996年为拍摄《鸦片战争》而建设广州街起步,已建成秦王宫、清明上河图、明清宫苑、梦幻谷、梦外滩、梦泉谷、圆明新园等二十多个跨越几千年历史时空的影视拍摄基地(景点),拥有从五星级到商务经济型的酒店四十余家、一万多间客房,以及涉及体育、文创、会务、商贸、客运、娱乐、研学等多产业的十多个专业子公司,员工人数达6000多名。
2000年,横店影视城被国家旅游局授予首批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称号。2010年4月18日,国家旅游局正式授予横店影视城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称号。
武林外传官微提及,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应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前,浙江卫视也曾遭到武林外传官方微博的控诉。今年8月27日,@武林外传官微 曾发布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侵权情况说明。说明中称《我们的客栈》在开播前两天才联系版权方,希望获得音乐授权,版权方拒绝后,“浙江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了该档综艺节目。”同时,官微提出浙江卫视在多个综艺节目中多次在未获得授权或许可下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影视作品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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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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