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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多年的公司名称被他人“无意盗用”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吗?一起来看这个案例吧!
经营多年的公司名称
被他人“无意盗用”
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吗?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2年开始使用“某光电”企业字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该字号及商标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和一定的影响力。后该公司发现B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某光电”字号,并在官方网站及广告宣传中发现多处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
经查,B公司成立于2016年,与A公司属同一省份、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字号权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B公司与A公司相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B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在主观与客观上均没有攀附A公司知名度或者商誉的恶意,不足以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A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光电”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B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远晚于A公司,而经营范围与A公司行业相关,双方存在竞争关系。B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应当知道“某光电”的在先字号,且该字号在其经营范围内并无固定的含义,因此,B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某光电”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合理避让。
但B公司仍擅自注册含有“某光电”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字样具有合理依据,B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连续30日在行业知名官方网站首页等公开声明(上述声明内容均需经法院确认),消除影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均为市场主体特有的商业标志,在交易中均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亦是相关经营者商誉与企业价值的重要载体。由于二者分属不同的登记管理体系,加之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还存在地域划分的客观现实,生活中,将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情况时有发生。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经营者对此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部分企业字号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中,B公司往往以其不知道在先字号,其企业名称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登记,因此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进行抗辩。在A公司已提交知名度证据,客观上能够认定在先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A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B公司,B公司无法证明其使用字号具有合理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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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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