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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2023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案例涵盖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充分体现了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成效,彰显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现对外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2023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案例涵盖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充分体现了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成效,彰显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现对外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里销售平板电脑商品标题中均含有“小米派”字样。办案部门经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批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当事人使用“小米派”商标所销售平板电脑的营业收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平板电脑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派”字样,属于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或知名商品名称,不仅损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办案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准确把握关于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在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使用的他人商标标识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的使用,进而作出侵权判定,对各地办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同时,本案权利人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且未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的成果。
(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阿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24331597号“阿强”商标是广州市天河湘妹子餐厅在第43类“餐馆、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餐饮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阿强酸菜鱼”文字标识,在该餐饮店的菜品宣传板、菜单上使用“阿强酸菜鱼”的文字标识,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餐饮店铺招牌和菜品宣传板、菜单上使用“阿强酸菜鱼”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应本案双方当事人请求,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8日进行行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行政调解协议书》。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法院,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行政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赔偿金额现已履行到位。
本案的查办创新运用了“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方面进行了有效实践。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灵活、快捷和低成本优势,将民事纠纷“柔性”化解在基层。及时对行政调解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减少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执行到位,切实保护创新成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侵犯“鱼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50367339号“鱼跃”商标是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开办京东网店开展智能手表经营活动,网店销售的所有智能手表产品商品描述,均以“鱼跃智芯+产品功能特征”的形式标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侵权行为得以快速制止,权利人获得合理赔偿。2023年8月15日,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鉴于双方在立案调查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未发现当事人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相关记录,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办案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商标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又为权利人争取了合理赔偿,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对行政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也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本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
(四)韶关市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娇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4094165号“娇子”商标是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运输假冒“娇子”注册商标的“娇子”(蓝)卷烟商标标识纸、娇子(蓝)条盒卷烟商标标识纸、娇子(蓝)小盒卷烟商标标识纸,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办案部门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本案的涉案商标标识为假冒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办案部门查处迅速,采取联合取证的调查方式,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同时移送生产地公安机关,迅速捣毁了涉案商标标识的生产窝点,做到对假冒商品的源头打击,杜绝了涉案假冒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查处侵犯“西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4013689号“西顿”是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2年9月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函反映,中山市市辖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LED灯条上,擅自使用他人公司注册的“西顿”商标,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销售给重庆涪陵区人李某;刘某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依据相关规定移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授权委托书和加工合同,办案部门根据检察院案件移送函所反映事实内容以及办案部门核查情况,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9月向重庆市涪陵区的李某销售侵权灯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中,办案部门根据外地检察部门移送材料,立案查处源头生产方,并以检察机关材料作为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材料,跨区域溯源违法行为,有效打击生产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源头,对刑事移送行政处理的案件高效处理,展现了知识产权区域和部门协作对有力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专利号:ZL201721264785.9)实用新型专利权。2023年3月1日至3日,广州举办华南国际印刷展,被请求人温州某公司现场展销的某款贴窗机涉嫌侵犯专利权。请求人向广州、温州两地知识产权局请求维权,两局经沟通协调启动行政裁决联动机制。纠纷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现场履行协议条款,立即停止实施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支付请求人维权费。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书结案。
本案创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操作模式,通过程序串联、技术支撑和跨区域衔接,形成跨区域行政保护合力,及时、有效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源头。另外,本案处理贯穿展前、展中、展后,为探索展会纠纷化解新模式、增强行政监管对展会违法行为的长效约束力提供了有效经验。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处理“一种星空投影灯及其星云生成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是名称为“一种星空投影灯及其星云生成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10156576.7。请求人就被请求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未提交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答辩、质证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口头审理。办案单位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主动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对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查明与比对,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出具侵权比对认定咨询意见。经审理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遂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通知关联企业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及时对电子商务平台上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本案涉及较为复杂的侵权比对,在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在侵权对比标准的取舍和突破方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和借鉴意义。在无被请求人抗辩支持的情况下,委托技术调查官参与,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出具侵权比对意见,对本案公平处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
(三)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20年8月25日获得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004223.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向广州市越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纠纷的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苯甲酸阿格列汀片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未经请求人许可,将相关产品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平台)投标、参加集中采购,构成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所有权。被请求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为,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经审理,广州市越秀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的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将被控侵权产品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平台)投标、参加集中采购,并公布了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通过此行为作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已构成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办案单位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号:ZL201110004223.1)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已挂网的广东药品交易中心撤回被控侵权产品的挂网。
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涉及采购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维护药品安全和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办理,保护了权利人的药品发明专利,鼓励医药领域创新研究,推动市场良性竞争,促进了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也体现了互联网平台交易在药品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的特殊性。
(四)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铰接装置及收纳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0980130836.0、名称为“铰接装置及收纳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利用两个不同的地址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致其遭受重大损失,于是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提交了公证购买的“铰接装置”及其安装说明书、公证书等证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连接部件,安装在壳体上”“门部侧安装部件,安装在门部上”两个连接结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连接部件、门部侧安装部件的安装环境,结合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及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这两个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控产品能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经比对,被控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办案单位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发明专利侵权判定及处理,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环境技术特征认定以及对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产品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技术特征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五)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用于电子设备的控制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是名称为“用于电子设备的控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030568720.4。2023年2月,请求人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13宗涉及多个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本案是系列案之一。被请求人先后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涉案产品设计空间小、涉案专利不稳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是由其生产等抗辩理由。办案单位经审理认为,产品外观尺寸与设计空间是两个不同概念,游戏手柄外观尺寸虽小,但是不代表设计空间也小,侵权比对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判断依据。针对被请求人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的抗辩理由,经过补充勘验和举证,列举了关联证据,借鉴“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被请求人生产。2023年6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合理确定侵权判定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为小件物品时,被请求人通常会以设计空间小、局部存在细微差异作为抗辩理由,本案明确外观尺寸和设计空间是两个不同概念,从而合理确定侵权判定原则。二是将在民事纠纷中普遍适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应用到了确认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联当中。三是体现知识产权“同保护”原则。本案请求人是电子游戏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13宗系列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有力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六)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滚筒制动台与地面高度差的确定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15年11月25日获得名称为“滚筒制动台与地面高度差的确定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1310343774.X。请求人向珠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珠海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使用在滚筒制动台规定高度监测性能的方法,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办案单位委托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被请求人执行的上述两标准涉及的汽车检测方法不落入专利号为ZL201310343774.X的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经过本案件合议组讨论,一致认为采纳专家咨询意见,驳回专利权人的请求。请求人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请求人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决。请求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被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颁布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职能部门、执行标准的实施单位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局管辖权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适用问题,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决结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办案过程中,现场勘验和技术比对难度较大,办案机关引入技术调查人员,提高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七)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台灯(ETLED-53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20年6月10日获得名称为“台灯(ETLED-53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291691.1。请求人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山市辖区内20家企业分别在电商平台所销售的“台灯”产品均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办案单位依托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采取“查裁分离,分组执法”模式,由受理部门统一受理,组织5组执法人员对20宗案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合议组统筹负责全部案件的指导、调解、审理和结案等环节,根据系列案件案情,进行多案联动调解和处理。经协调,部分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本案。至2023年9月18日,20件系列案件全部结案,相关被请求人均停止侵权行为,共计赔偿权利人5.3万元,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快速达到权利人维权需求。
本案是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处理专利侵权系列案件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办案单位通过统筹协调,快速化解纠纷,一个月左右完成20件案件的快速有效处理。
(八)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灯(圆盘模组9028)”等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拥有名称为灯(圆盘模组902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076856.0。另一请求人拥有名称为球泡灯(9028 Module 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377675.7,以及其他六个灯饰类专利。请求人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江门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的专利产品,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办案单位对上述8宗案件分别立案,由于两个请求人为关联公司,且被请求人为同一公司,涉案8个专利均体现在同一产品上,决定采取合并审理的办案模式。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调解协议于2023年6月7日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采用分别立案、合并调解的创新模式。该系列案涉及8个专利,请求人为两家关联公司,被请求人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也相同,采用分别立案、合并调解模式,同时组织三方当事人调解,快速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统一证据认定、合理界定违约金,迅速办结该系列案,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推动跨部门间无缝衔接,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2022年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后,全程由行政机关对接法院,协助当事人修改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申请文书,使该案在司法确认阶段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并采取在线审查、在线询问、电子送达等措施,有效避免当事人多地跑动,大大降低办事维权成本。三是系列案件批量获司法确认,提高案件执行力。
(九)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场稽查办公室查处中山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资质专利代理案
案情简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场稽查办公室接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经初步核查中山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间,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接专利代理业务,为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215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资质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执法人员发挥省市县(辖区分局)三级协调联动的广东执法模式优势,市、县(辖区分局)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前期的案情搜集、调查、甄别工作,省级执法机构负责后期调查定性查处。三级协调配合,获取充分的言证、物证,实现证据材料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值得学习借鉴。
(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函》的线索,对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某销售企业(即委托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相关标注“欧洲发明专利号EP0805850 B1”化妆品的留样和产品。经查,当事人与某销售公司(另案处理)约定,由某销售公司提供瓶、瓶盖、彩盒、纸箱等包装材料,当事人以自有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并采购原料“生物糖胶-1 ”完成委托加工化妆品,化妆品产品标签均标有“生物糖胶-1 欧洲发明专利号EP0805850 B1”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专利证明,仅能提供该原料的中国代理商对已过期专利权的授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核心技术或专利成分是化妆品行业产品力的重要支撑,本案当事人在受委托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原材料国外过期专利字样,通过移花接木实施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危害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办案单位坚持对假冒专利行为零容忍,严格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坚决守护广大消费者的用妆安全底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三、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案例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广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政处罚系列案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新会陈皮”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广州某陈皮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京东和抖音平台网店销售商品御茶山陈皮,并在销售页面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另查明,当事人同时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发布虚假广告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江门)某陈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当事人购进“御茶山陈皮(代用茶)”,为了更好地宣传和销售,自行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张贴了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 934407053042162734 新会陈皮 2020年第2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标签,用于在京东、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的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实现了以往对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处罚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突破,直接适用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反映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跨区域协作效能进一步提高。三是本案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办案单位通过线上违法行为追溯到线下违法主体,从线下源头上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全链条保护的要求。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违规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南山荔枝”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南山荔枝”标志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证第7104300号。2023年4月,权利人投诉名为“南山荔枝”的微信公众账号上使用“深圳南山荔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南山荔枝’首个荔枝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描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该微信公众账号的注册运营主体立案调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及通过其他方式突出宣传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查,当事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而在自己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公众账号上直接突出宣传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同时使用“深圳南山荔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南山荔枝’首个荔枝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描述。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办案单位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发布地理标志领域行政禁令,该行政禁令是深圳市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来运用到地理标志领域的首例,并适用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广东地理标志条例》作出处罚,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快保护”“严保护”的要求。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标志专有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核准“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第357号)》,对“杭州亚运会”(第T2020003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2023年10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侵权违法线索并转派坪山监管局核查处理,发现当事人在“搜了网”平台所经营的产品宣传页面标有“杭州亚运会使用”等内容,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查,涉案产品系当事人研发的新产品,尚未正式批量生产,产品及其外包装并未使用“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当事人为蹭杭州亚运会的热度对上述产品予以推广。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构成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网络监测和日常监管,摸排线上线下侵权线索,依法及时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借助科技手段,迅速查明事实、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体现了知识产权部门对蹭杭州亚运会热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四)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奥林匹克标志“
”(第A000001号)等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的“
”(第A000020号)的等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当事人通过个人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免费赠送25厘米冰墩墩”的信息,并附上“冰墩墩”造型商品以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图片,以“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BEIJING2022”等图案造型的商品作为赠品,为其带货推销的“盼盼大礼包”食品引流和增加个人抖音号的粉丝量。经鉴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且作为赠品的商品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利用主播身份,在个人抖音号上将涉案商品作为赠品,用以吸引粉丝关注度和增加粉丝数量,从而为账号带来客流量,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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