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GS商标恶意抢注案:赔偿背后的“在先权益

来源:作者: 2026-03-0947

深圳坪山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B精工设备公司曾在2022年抢注“GS”商标,并在网站上宣称代理该品牌、标注“亚洲经销商”,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300万元。

  深圳坪山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B精工设备公司曾在2022年抢注“GS”商标,并在网站上宣称代理该品牌、标注“亚洲经销商”,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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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显示,A科技公司从2015年起作为爱沙尼亚GS公司在中国的独家销售商,长期使用“GS”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曾购买过A公司仪器,明知“GS”标识的归属,却抢注商标并攀附商誉。

  法院指出,本案涉及“在先权益”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原则。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遵循三步:

  一看被攀附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

  二看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联”;

  三看行为是否“攀附商誉、制造混淆”。

  此案核心在于:恶意抢注即使获得商标注册证书,也不能成为“护身符”。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并具影响力的标识,仍抢注并攀附使用,将面临高额赔偿,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决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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