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最高法改判“六福”案:企业名称合法≠使用合法!

来源:作者: 2026-09-0750

“六福”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同为珠宝行业,2016年将“某六福某美”元素的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同年申请注册“某六福某美”商标,“六福”商标权利人发现后,于2018年提起商标无效宣告,随后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我注册了公司名称,规范使用也不行?”——最高法用“六福”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行!


微信图片_2026-09-07_100331_157.png





诉讼起因




“六福”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同为珠宝行业,2016年将“某六福某美”元素的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同年申请注册“某六福某美”商标,“六福”商标权利人发现后,于2018年提起商标无效宣告,随后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长沙中院一审认定被告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10万元。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商标侵权认定,但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为由撤销不正当竞争认定。最高法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明确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两种可并存的法律评价。依据司法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同为珠宝行业,对“六福”知名度应当知晓,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能消除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核心点




1️⃣ 企业名称合法≠使用合法:字号核准注册不等于商业使用不侵权。


2️⃣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可并行认定:两种法律评价可以同时成立。


3️⃣ “规范使用”不是挡箭牌:字号本身与在先商标冲突并足以造成混淆,规范使用也无法免责。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9696-518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没有了

提交成功

您的信息我们已收到,我们会尽快上传!!

如有问题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9696-518联系我们。

确认

我的收藏
立即咨询
400-9696-518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9696-518联系我们。

确认

发布求购信息

*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9696-518联系我们。

确认
会员登录
发送验证码 (60s)后获取
登录

登录即表示您已同意《中细软服务协议》

遇到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建议,我们会持续优化网站,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确认
收藏成功

登录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提交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