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在分类中搜索“”
出售商标
商标求购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50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使用商标时间更早,就能凭借在先使用抗辩规避商标侵权责任,实则该抗辩有着严格的司法认定门槛,证据瑕疵、主体不符均会导致抗辩失效。
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使用商标时间更早,就能凭借在先使用抗辩规避商标侵权责任,实则该抗辩有着严格的司法认定门槛,证据瑕疵、主体不符均会导致抗辩失效。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杜邦”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精准划定了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边界。

据悉,杜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第2类涂料产品上“杜邦”系列注册商标,商标最早申请日为2022年7月27日。该公司发现漆某某公司在官网、电商店铺及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美国杜邦”“美国杜邦水漆”等标识,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索赔5万元。
庭审中,漆某某公司提出在先使用抗辩。其主张法定代表人早于2021年11月在境外注册成立同名公司,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且自身获得境外公司授权,有权合法使用涉案标识。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漆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二审聚焦在先使用抗辩核心要件作出终审认定。
法院明确,合法的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双在先原则”,且标识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同时,在先使用权具有专属属性,仅限使用主体自身享有,不得随意授权、转让给第三方。
本案中,境内外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授权使用关系无法成立主体同一性要件。此外,漆某某公司提交的包装设计记录、自制合同、无标识关联发票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商标申请日前已真实市场化使用并形成知名度,抗辩理由最终不被采信。
该案厘清了司法实践中在先使用抗辩的证据审查规则,极具行业参考价值。
对此,中细软建议企业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时,需坚守主体一致性原则,保证品牌使用主体、授权链条完整合规;其次要系统化留存带时间戳的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原始凭证,摒弃单一的设计、筹备类间接证据;同时保证商标持续市场化使用,积累区域知名度,满足“有一定影响”的法定要求。
归根结底,被动抗辩不如主动确权——核心品牌尽早注册、规范使用,才是避开纠纷的根本。中细软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可为企业提供商标检索、注册、监测与维权的一站式支持。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9696-518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没有了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9696-518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