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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一起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德国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称“波马公司”)以销售假冒、仿冒“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
2月25日,一起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德国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称“波马公司”)以销售假冒、仿冒“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为由,将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第二分公司(下称“聚福隆”)告上法院。
原告: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波马公司的代理人说,“PUMA”商标、“美洲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为波马公司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和长期使用的世界驰名品牌,该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高度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为了拓展中国市场,波马公司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陆续注册了“PUMA”商标、“美洲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获得注册后,波马公司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
波马公司称,他们请南宁一家公证处,从聚福隆超市购买了3件包括拖鞋在内的商品,并作了证据保全,认为这3件商品的图案与商标在整体视觉上与波马的“PUMA”和“美洲豹图形”商标基本相同,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波马公司认为“聚福隆”构成侵权,要求“聚福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波马公司为制止“聚福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元。
被告: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第二分公司
聚福隆方面称,他们在南宁主要经营灯饰产品,店内经营服装商品的柜台都是租赁给业主韦某和黄某所经营,双方有租赁合同。公证处用于取证封存的拖鞋等商品是由韦某和黄某销售出的。
聚福隆的代理人说,超市售出的商品上的“豹子”商标与波马公司的美洲豹图形商标存在几点外形上的显著差别,拖鞋上跃起的豹子图案其头尾是去掉的。且波马公司提出的15万元侵权损失赔偿额度过高,即便侵权商品是由他们超市的租户售出,但他们仅销售几件涉案商品,并非生产厂家,过错不严重,相比国内其他同类型判例,对销售商均是判处5000元的赔偿。
庭审最后,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后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专家声音:
中华商标超市网知识产权方面专家指出,波马公司此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主要是树立起知识产权,让那些商家明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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