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加盟协议终止却仍在使用别人的商标名号,浙江温州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因此被告上法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
加盟协议终止却仍在使用别人的商标名号,浙江温州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因此被告上法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使用包含“小荧星”字样的学校名称,另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鹿城区小荧星艺术业余学校经济损失31.2万元。
自2005年5月起,温州鹿城“小荧星”以与他人联合投资或由他人加盟的方式在浙江龙湾、瑞安、乐清、永嘉等地开设培训机构。2006年,单某与该校签订加盟经营协议,约定以加盟的方式设立小荧星艺校瓯北分校,从事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培训,合作期为两年,加盟费共计15万元。2008年8月,双方续签了两年合同,加盟费为20万元,管理费每学期2万元。
温州鹿城“小荧星”诉称,去年8月31日,加盟协议终止后,瓯北“小荧星”理应停止使用含有“小荧星”字样的校名及标有“小荧星”字样的教学招生宣传资料,但对方校名中仍有“小荧星”的字样,宣传资料上还突出使用了“小荧星”字样,并使用了与该校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及“荧星宝贝”的字样,客观上给学生家长造成了混淆,为此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瓯北“小荧星”则认为,该校校名是依法向有关部门注册的,因此享有合法使用权,也不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荧星”字样的情形,没有侵犯小荧星商标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荧星宝贝”、“荧星班”、“小荧星艺校”等字样侵害了小荧星商标专用权,使用的图形标识也侵害了原告的图形商标专用权,这种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仍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作如上判决。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