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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宣判。
9月9日,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都经营珠宝首饰,二者构成竞争关系。被告广州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其在取得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六福”的授权时并未审核该公司有无授权资格,就贸然使用了与其字号不一致的“周六福珠宝”作为招牌,其进货渠道是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或水贝二路的珠宝园,销售方不固定,而非向授权方及其指定的厂家进货,可见被告主观上有搭便车的嫌疑,客观上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要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周六福”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针对原告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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