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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五更鸡”商标原持有人侯典锐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再审申请,最终裁定撤销其“五更鸡”侵权商标。至此,广受关注的“五更鸡”侵犯“
熏鸡,作为特产、 名吃,在聊城可谓家喻户晓。曾经,在聊城大小商场和超市中,有五更爐和五更鸡等熏鸡品牌。“五更爐”商标是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 11月14日申请注册的,2003年11月获准。经核准其专用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凤祥“五更爐”熏鸡先后荣获山东省名小吃、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2004年3月,侯典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938326号“五更鸡WUGENGJI”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死家禽商品上,该商标于2006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期限截止到2016年5月13 日。“五更鸡”熏鸡曾被评为山东名吃、山东历史文化名吃,第五届山东省食品行业(熟肉制品类)十佳品牌。
凤祥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五更鸡”商标与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的凤祥“五更爐”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凤祥集团的利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五更鸡”借用凤祥“五更炉”的名牌抬高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凤祥集团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007年8月22日,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依法申请撤销“五更鸡”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认定 “五更鸡”和 “五更爐”在形态上相似,并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构成了对“五更爐”的仿冒,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3811号决定,依法撤销侯典锐注册的“五更鸡”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注册人专有的独占性权利,未经许可用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标有此类标识的产品都是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侯典锐及其商标许可使用人山东蓝山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对比争议商标“五更鸡WUGENGJI”与引证商标“五更炉”,二者文字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均为“五更”,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故法院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后,侯典锐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0年9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侯典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侵权人侯典锐再审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五更鸡”商标的裁定。
针对侵权人侯典锐和高唐蓝山集团上述恶意的侵权行为,凤祥集团还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侯典锐和蓝山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五更鸡”产品和印制的相应的的包装和装潢,并赔偿因其仿冒“五更爐”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给凤祥集团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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