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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触犯了法律的“同林鸟”也无奈法网恢恢难逃避,面对法律的惩罚,只能俯首认罪,共入牢狱。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触犯了法律的“同林鸟”也无奈法网恢恢难逃避,面对法律的惩罚,只能俯首认罪,共入牢狱。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外地来青经营礼品店的杨某夫妇二人,在经营中走“歪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用来谋利,到头来一同获刑。
今年2月份的一天,孙某(另案处理)持青岛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走进该店,要求委托印制,对这一有点“奇怪”的业务,夫妻二人起初犹豫,后来终抵不住孙某提出的优厚条件,而表示同意。
杨某夫妇二人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印社制作电子版样品后,联系某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薛某,在位于市北区青海路的该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印制印有某商标标识的“合格证”3万件,交付给孙某。同年3月份,孙某再次到该店委托杨某夫妇印制某商标的防伪标贴,杨某夫妇二人又在某印社制作电子版样品后联系薛某,在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印制该商标的防伪标贴7.2万件,交付给孙某。杨某夫妇二人及薛某从中获利。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薛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法院遂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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