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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审理,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龙公司)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作出驳回上诉、维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审理,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龙公司)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被告优龙(南通)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优龙公司)停止使用“EURONAVY”、“优龙”商标、停止使用“优龙”字号和www.euronavychina.com域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优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
北京优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先后通过转让和独占许可获得“EURONAVY”和“优龙”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二类涂料。因其代理销售的葡萄牙“EURONAVY”牌重防腐涂料和自行生产、销售的“优龙”牌重防腐涂料产品被成功使用于中国南极长城站等知名项目,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2006年8月,北京优龙公司与南通超邦公司签订优龙项目合资协议,南通超邦公司后更名为南通优龙公司。后因投资资金未能如期到位,不足3个月,双方即协商解除合作,并明确约定合资项目回归零点。
但其后,南通优龙公司却继续以“优龙”为字号对外经营涂料生意,并利用曾经向葡萄牙公司进口“EURONAVY”的事实,自行委托加工标有“EURONAVY”商标的涂料桶,对外销售冒牌涂料。被告公司在广告、宣传图册、客户往来材料中突出标注“EURONAVY”英文字母和“优龙”名称,自称是葡萄牙公司的生产基地,并且使用与北京优龙公司已注册域名www.euronavy.com.cn近似的域名 www.euronavy-china.com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审理查明,南通优龙公司曾于2007年4月自行委托加工了5500只标有“EURONAVY”商标的涂料桶,投入使用3828桶,其中3434桶防腐涂料由被告在销售前将标识大部分抹去,分9次销售给他人用于工程建设。被告此举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于2010年6月7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成品桶和空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就上述认定的侵权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北京优龙公司先后通过转让和独占许可获得“EURON-AVY”和“优龙”两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另外,被告在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不按约恢复或变更企业名称,还继续使用“优龙”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宣传中对其企业、产品、质量等作虚假陈述,并使用与原告域名近似的域名,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故意,其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0年12月2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优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遂判决被告南通优龙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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