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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iPad 商标 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二审。在下午的辩论环节,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的焦点集中在深圳唯冠是否参与了iPad商标的转让上。
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二审。在下午的辩论环节,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的焦点集中在深圳唯冠是否参与了iPad商标的转让上。
2010年4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并于2011年底宣判,驳回苹果起诉。判决书中称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随着iPad商标权的纠纷进入高潮,越来越多的国际商标争夺战在中国开始打响,为此DoNews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与读者分享他的观点。
败笔:苹果应让深圳唯冠参与协议签订
赵占领认为,深圳唯冠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盖章,就很难认定深圳唯冠有参与转让。因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杨荣山虽然同时是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授权时盖章时的身份到底是哪个公司的法人并不清楚,但没有深圳方面的盖章,是很难认定深圳公司在此协议中有作为的。另外此前唯冠CEO杨荣山声称在转让合同上,没有他的签字只有盖章,但签字与盖章效果是一样的。
他同时指出这是苹果的失误:没有发现在转让合同上少了一方深圳公司,少了深圳公司的盖章。苹果出现此失误可能性有两个,第一是权属没弄清楚,没有意识到大陆商标的权属在深圳唯冠的手里,而这其实是非常容易求证的。第二个情况是权属弄清楚了,但太大意了,因为深圳公司起码要盖个章。如果苹果能证明深圳唯冠对这个协议知情和参与的话,那就构成了表见代理,二审就有可能改判了。但就目前苹果来看,苹果的表见代理证据还不充分,很难证明。
赵占领表示,虽然从常理上来判断,杨荣山此前在声称对协议中有深圳唯冠商标转让一事毫不知情,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协议中列明了大陆的商标权。但从法律上来讲,还是要看证据。
出路:和解虽不是唯一选择但却最合适
赵占领指出苹果肯定还是希望和解的,苹果改名的这条退路,对销量虽然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之前的销售行为都将构成违法、侵权,要面对工商查处和索赔。所以苹果希望能和解尽量和解,现在唯冠要价太高,因此苹果一直在拖,等待最佳谈判时机。赵占领称,苹果有可能接受1、2亿的交易价格。若超过5亿,苹果可能不会接受。
他认为,在目前这一段时间,在舆论上、法律上苹果都处于等各方面比较被动。这种情况下苹果肯定不会谈和解的,因为这种情况对苹果的谈判不利,要想达成协议将付出更高的代价。所以苹果决定拖一拖,等唯冠失去耐心,把唯冠的心理预期降低。
赵占领认为唯冠诉苹果与IP公司欺诈不成立,因为通过第三方购买商标权是行业的惯例。许多公司专门做知识产权的交易,从中赚取差价。而且商品本身的价值,不能以今天的IPAD销售成功之后商标的价值去衡量当初在IPAD还没有上市时,他们在谈转让时的价值,那时iPad的价值并不是很高,因为那时还不知道iPad会带来怎样的市场反响,存在风险。
观点:内地工商查处iPad并不违法
赵占领指出,之前有人质疑在诉讼未完结前,工商部门不可对IPad进行查处,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规定若涉及商标侵权,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行政查处。深圳唯冠目前还是商标和合法持有人,即使台湾唯冠与苹果的合同对大陆商标的转让有效,商标权转让没有经过备案、审核和公告,是不发生效力的。商标权转让只有公告了之后才发生效力。唯冠如果就是不过户、不转让,那最多是违约而已,商标权还是在唯冠手里。照此来看,苹果的确构成侵权,现在查处没有问题,处罚也可以,只是考虑到社会影响,和二审判决的进行,许多地方的工商没有继续进行。
提醒: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苹果与唯冠的纠纷,赵占领提醒国内的、跨国的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行业内的商标都提前注册,预防他人抢注。同时要做好商标监测,若碰到有人注册与自身产品相关的商标,要随时注意,在公告期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等。商标注册要和企业的商业战略结合,比如企业未来可能要做某几个领域,最好提前做好工作。本身大的企业,比如说做电脑的,不做其他领域,但也不想让别人用,怕别人淡忘自己的品牌、商标,也会把其他领域的都注册了。这个都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实际考虑。
iPad商标权纠纷一案也许很快在喧闹中落幕,却给了许多忽视商标权的企业当头一棒。近日,陷入苦恼的主角有增加了一个--国际奢侈品牌爱马仕,虽然爱马仕早在1977年在国内注册了英文商标,但中文商标却一直迟迟没有注册。直到在1995年被广东一家服装企业注册,爱马仕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但却因无法证明在1995年前已在国内知名而被拒绝。由此可见,企业商标权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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