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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康达中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卫辉市康盛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6月11日,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康达中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卫辉市康盛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极高的商誉和产品声誉。原告生产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江中”商标已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原告在健胃消食片包装盒上标注了五星标志,并在适合儿童服用的健胃消食片包装盒上使用了一个小儿头像;原告将该小儿头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批准,注册号为第433331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随着原告巨大的广告费用投入以及产品的广泛销售,原告健胃消食片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或标识已极具象征代表性,并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无可估量的。现两被告为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模仿手段,将其生产的“恒升”牌健胃消食片的包装盒图案设计的与原告的包装盒极为近似,足以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无人,并且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两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在经过了当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庭审程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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