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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然而,网上购物也容易买到假货。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然而,网上购物也容易买到假货。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ito”箱包的陈某不再销售任何带有“ito”或其他近似标识的旅行箱产品并赔偿该商标所有人上海某公司人民币2万余元。
2010年3月22日,原告上海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成立并专门从事箱包加工、销售。“ito”是原告依法注册、使用的商标。被告陈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带有“ito”标识的旅行箱。2011年11月,原告对被告在淘宝网上的相关网站进行公证,并致函淘宝公司,要求删除相关侵权链接。淘宝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删除了相关侵权链接,但被告更换链接后,再次将侵权商品上架销售。
2012年2月15日,原告经过公证,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只旅行箱。原告发现,该箱包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ito”或近似或,完全相同,而且防尘袋、吊牌、内部设计与原告的“ito”系列箱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过审理,被告认识到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表示愿意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停止了商标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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