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脱去光环专家:认定标准仍存行政色彩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作者:梦魇整理 2013-09-031074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商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商标法将对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驰名商标保护、打击侵权等带来哪些影响?本报从今天起,推出《新商标法亮点解读》专栏,邀请专业人士对热点问题进行评析。

近年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异乎寻常。为了请一尊驰名商标,不惜造假案,动用各种资源沽名钓誉。不少地方政府也把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是一种政绩,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其背后的原因,就是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这个光环,就可以大肆宣传,赢得竞争优势。

新版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

对于“驰名商标”的上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解释:“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  驰名商标 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标法这次修改,一个核心就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一些规定,堵住了市场上不法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之路。”

认定门槛依然不低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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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样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呢?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上述认定标准还是太高,设定的限制太多。”董葆霖多少有些失望,他指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这么苛刻的条件,“任何能够说明是已经为公众知晓的商标,都应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施以保护。”

董葆霖说,按照国际条约精神,驰名商标被复制、摹仿、翻译,处罚也是“消极的”,仅仅是“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国际上对于 驰名商标 的认定,并没有赋予其积极的权能,即没有把驰名商标作为 最高荣誉 、 授予证书 、 予以表彰 、 给予奖励  等方面的规定。”董葆霖认为,新商标法对此强调不够。不强调这方面,他担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仍然走老路,抢注现象就照样会存在。

驰名商标仍会被追捧

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手段。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现在问题是驰名商标概念被人为偷换了。驰名商标认定沦为了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工具。”董葆霖说。

据了解,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件制止各地对企业驰名商标占有量的评比、排序的不正之风。但是,这类“政绩性新闻”至今仍不时见诸于各地媒体的报道中。

董葆霖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回归“驰名商标”本意,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过分追捧很难杜绝。而其后果就是以公权力帮助企业争取促销优势,人为制造企业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

其实,让驰名商标褪去荣誉的光环,回归其立法本意,市场上那些意欲借其名 搭便车  的不正当竞争者自然也就失去了兴趣。董葆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他希望有一天把驰名商标的概念重新规范,即“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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