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日前,山东一家餐饮企业以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及其旗下多家原名为锦绣江南的店面告上法庭。10月16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
日前,山东一家餐饮企业以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及其旗下多家原名为“锦绣江南”的店面告上法庭。10月16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中一家店面的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山东省烟台市百纳餐饮公司诉称,其公司于2004年依法受让了“锦绣江南”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按摩;餐厅、茶馆、饭店;公共卫生浴;酒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院;提供食宿旅馆。原本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13日,后续至2022年6月13日。据此,其公司应为“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10月16日,百纳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管理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以“锦绣江南”为字号在天津成立了9家店面,并且以“锦绣江南”为招牌从事餐饮经营,其店内的餐具外包装、点菜本、餐巾纸等几乎所有用于经营的物品均突出使用“锦绣江南”字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相关社会大众的误解和混淆,致使相当部分的社会消费群体及业内人士真假难辨,严重影响到百纳公司在华北特别是京津市场的开拓和经营。百纳公司曾与芙蓉锦绣江南公司就侵权问题多次交涉,未果,故提起诉讼。
据介绍,由于芙蓉锦绣江南公司的店面分散于本市不同区县,所以,百纳公司根据区域分别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6日开庭审理的是涉及王串场店的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方的诉求包括5项:一是判令第一被告王串场店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锦绣江南”字号,销毁一切带有“锦绣江南”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餐具外包装、点菜本、餐巾纸以及其他经营用品等;二是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付侵权损害赔偿5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追究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差旅费、食宿费、公证费、律师费、查档费等各类开支2.3万余元;四是判令第二被告芙蓉锦绣江南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10月16日法庭上,二被告答辩称,原告方是在今年8月提起诉讼的,在此之前,双方曾就此事进行协商,原告提出每年被告方的每家店给付其商标使用费20万元,因双方就数额问题争议太大,未达成协议。此后,被告方各店面陆续进行更名,并于今年7月1日通过公司小报等宣传品对外公布了“锦绣江南”9个门店全部更名为“渝湘江南”的信息,当月,公司即完成了公布更名信息、签订更换门店施工合同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带有“锦绣江南”字样的餐具、点菜本等一并更换,因此,在原告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同时,被告方代理人表示,多年来,被告对“锦绣江南”品牌的使用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负面影响,反而增加了其品牌效应。在使用该品牌期间,被告曾多次向灾区捐赠,为贫困地区修路,其影响是正面积极的。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10月16日11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