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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赔30万元 新疆日报讯 记者杨萍 通讯员杨新芳18日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古城酒业诉田某注册商标吉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终结,
一审被判赔30万元
新疆日报讯 记者杨萍 通讯员杨新芳18日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古城”酒业诉田某注册商标“吉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终结,乌市中院判决田某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古城”酒业30万元。
自2013年以来,两款与“古城”白酒商标相似、外包装基本相同的“吉城”白酒悄悄潜入市场,傍上了“古城”品牌。
在庭审现场,古城酒业代理人张文全表示,2004年,田某经营白酒企业并取得‘吉城’(文字和拼音组合商标)白酒的注册商标后,忽视自己注册的商标图形,故意将‘吉’变形为‘古’,造成消费者无法区别是‘吉城’还是‘古城’,从而对‘古城’酒业销售造成一定影响。
不仅如此,古城酒业还发现,“吉城”白酒中有两款白酒除了品名的图案字形与“古城”白酒的相关产品极为相似,就连外包装也几乎相同。为此,古城酒业代理人称,这是一种蓄意模仿的行为,通过混淆视听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对‘古城’系列白酒商标有恶意侵权之嫌。
古城酒业在法院起诉时,还将销售这两款“吉城”白酒的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两被告则坚称“吉城”系合法注册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经过法官调查,涉案两款白酒商标与古城酒商标,无论字体结构、图案形状、图案与文字的结合方式、艺术体形式都极为相似。同时,它们的外包装设计也相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种商标都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但“吉城”的两款白酒与“古城”白酒有着相同的商标特征和标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消费者很容易混淆。
为此,乌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由于徐某销售的相关产品来源合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请求。
一直关注该案的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赵云峰律师介绍,作为销售区域相近的两家酒业公司,被告应知道“古城”酒业的存在及涉案“古城”商标的知名度;田某大范围使用与“古城”商标相近商标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声誉行为。这种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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