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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将宁波慈溪的中恒车业有限公司、正大车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这两家公司生产的火花塞、减震器等产品都使用了美孚
去年3月,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将宁波慈溪的中恒车业有限公司、正大车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这两家公司生产的火花塞、减震器等产品都使用了“美孚”这个商标。
据了解,美孚石油公司在1983年3月30日注册了润滑油商标“美孚”。那么,其他企业用美孚牌子生产火花塞、减震器,算是侵权吗?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减震器、火花塞和润滑油不是相同类别的商品,但是,从商品自然属性考量,均属于机动车辆所使用的商品。减震器、火花塞为机动车零部件,润滑油为机动车机械润滑用品,均为机动车配套使用,用途均与机动车相关。
同时,这两类商品的消费对象也均为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而且消费者均可在一般的汽车修理厂、汽车用品市场中购得,所以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两者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均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属于关联商品。
而美孚润滑油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这使得相关公众会认为被控侵权的减震器、火花塞商品和两原告品牌的润滑油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许可等关联关系的企业,易造成混淆,故应认定两者为类似商品。
该案主审法官马洪告诉记者,在类似商品前提下,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近日,宁波中院一审判决宁波两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50万元;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汽车画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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