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老鸭”商标 浙江某企业遭查

来源:浙江在线作者:刘苗苗 2014-04-031472

假冒他人商标销售产品的事件已不是一件两件,小编最近了解到一个事情,余姚市东旭食品厂因产品销量不佳擅自使用他人的老鸭商标而遭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去

假冒他人商标销售产品的事件已不是一件两件,小编最近了解到一个事情,余姚市东旭食品厂因产品销量不佳擅自使用他人的“老鸭”商标而遭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去年下半年,该食品厂负责人发现“老鸭”牛皮糖在市场上销量很好,于是在未经“老鸭”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下,在网上订制了5卷标有“老鸭”商标的包装膜,于去年10月份开始加工生产包装袋上标注“老鸭”字样的牛皮糖,然后将标有“老鸭”商标的牛皮糖销到慈溪周巷中国食品城。近日余姚执法人员检查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的余姚市东旭食品厂时,现场发现一箱标有“老鸭”商标的牛皮糖。执法人员要求该厂出具“老鸭”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而该厂未能出具商标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一箱标注“老鸭”商标的牛皮糖,并责令其停止加工生产。至案发时,该食品厂已生产销售“老鸭”牛皮糖600箱,销货款达两万余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比照前述规定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案就是涉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一个很好例子,虽然此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但小编相信,余姚市东旭食品厂一定会受到应有的刑罚。

假冒他人商标销售产品是一种犯法的行为,各企业应提高商标品牌意识,正规生产和销售产品,从而使自己的品牌受到更多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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