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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了解到这样一个事情,李某从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摩配市场内)建设摩配商行购入标有YAMHAHA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字样的配件,用于摩托车维修中销售使
小编了解到这样一个事情,李某从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摩配市场内)建设摩配商行购入标有“YAMHAHA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字样的配件,用于摩托车维修中销售使用。由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外包装袋标有“YAMAHA”字样的手把管、前减震、仪表盘等注册商标的产品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事人销售侵犯 ”YAMHAH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YAMAHA“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超不过一万元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之标准。
最终李某受到以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当事人的侵犯”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手把手5个,前减震2个,仪表盘2个,三锁总成2个;三、处以42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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