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中小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逐年递增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作者: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4-04-231762

假冒品牌商品司空见惯,乡村日常生活用品领域尤其假货泛滥,知名企业将中小超市、小商小贩作为商贸流通领域打假重点。近三年来,浙江省嘉兴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以

假冒品牌商品司空见惯,乡村日常生活用品领域尤其假货泛滥,知名企业将中小超市、小商小贩作为商贸流通领域打假重点。近三年来,浙江省嘉兴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以中小超市业主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从2011年的67件增至2013年的125件,在这292件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占98.29%,制假者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傍名牌分全假冒和形相似

纳爱斯、七匹狼、金利来、美的、张小泉……在中小超市里,不仅有这些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商品,也不乏有个别国际知名品牌,涉诉侵权商品的种类繁多,洗衣粉、肥皂、电水壶、餐巾纸,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还有羽毛球、钱包等常见的小件商品。

嘉兴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迪虎介绍,侵权的具体情形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标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相同商品,即完全克隆名牌的“全假冒”商品。侵权商品上所标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都与正品的标注完全一致,商品外观在视觉上也没有显著差别,与正品的相似度极高。另一类是销售标有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相同或类似商品。

纳爱斯公司是一家生产肥皂、洗衣粉等洗涤用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原告的“雕”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在杨某等人经营的超市里,却发现了很多透明皂和洗衣粉外包装上有多处与纳爱斯注册的“雕”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并追加其上级批发商为被告,由批发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除了全假冒,还有很多形相似,比如“六神”花露水,市场上就出现了“雅絮大六神”花露水、“蛇胆冰爽六神丸”花露水,往往包装、装潢和正品很相似,突出使用与正品商标字体近似的“六神”二字,其余字都较小,对商标形成了视觉覆盖。

而美的公司拥有“美的”、“Midea”、“M(半圆弧美术字母)”三个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的电磁炉、电热水壶、饮水机上,却发现了“美的新一代”、“美的名牌”、“美的品牌”、“美的水立坊”、“Maide”、“Mieda”、“Media”、“Miledea”、  “Midae”和“Mldae”等多种近似标识,芜湖美的家用电器咨询有限公司就专门为此到嘉兴维权,超市老板张某最终赔偿原告近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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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瞄准终端集中打假

中小超市、小商小贩已成商贸流通领域打假重点。

杨迪虎分析说,乡村中小超市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区。一方面,这些区域的总体消费层次不高,对假冒商品缺乏基本的辨假意识与辩识能力;另一方面,乡村中小超市受资金所限,经营规模较小,多数超市业主的自身素质也不高,除了对假货欠缺辩识力外,个别经营者甚至抱着侥幸心理,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产品仍予以进货销售,使得乡镇村中小超市售假严重。

中小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比较集中,多为关联案件,同一权利人同时起诉同一县(区)市的十几家、几十家超市的现象比较普遍,同一超市因销售多种侵权商品而多次被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系列案件较多。

以嘉兴中院2011年受理的中小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2011年到2013的系列案件数均占90%以上,最高比例达94.7%。

记者发现,关联案件的大量涌现,是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诉讼商业化,为降低成本而批量维权的必然,权利人往往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专门的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在一个省甚至全国区域内开展统一的打假行动。

而诉讼维权的权利人多为知名企业,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是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数分别为55件,47件,38件。

其中一家知名企业老总向记者透露,制售假冒商品的生产窝点一般比较隐敝,大家都统一调整了打假策略,将目标下移到终端销售商户,因为只要能够有效制止零售商的售假行为,遏制售假的需求来源,假货生产就自然会慢慢失去市场。

在很多知名企业看来,尽管这种维权方式被业内戏称为“大象踩蚂蚁”,但在针对制假窝点和批发商的源头打假难度大的情况下,一方面不但可以从终端销售商处顺藤摸瓜,找到假货来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诉讼让终端销售商树立正品意识,以及让与之密切关联的消费者警醒,从而遏制假冒产品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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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超市应负审查义务

中小超市商标侵权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销售类侵权,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超市对所售商品来源应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否则,一旦销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嘉兴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帅国珍介绍,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商品的进货价格,如销售者购入的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通常价格时,一般可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二是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知名程度越高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越大,相关销售者知晓该商标及商品价格的可能性也越大,销售者抗辩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信度就越低。

三是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层级及专业化程度,经营规模大的销售商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资源,相对于终端的零售商,对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专业经营某种或某类商品的销售商也应比经营多种或多类商品的销售商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四是区分普通商品和特殊商品,对于药品、保健食品、烟化爆竹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法律法规对生产者、销售者有强制性的严格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不但要向供货方索取销售凭证、还应当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商品认证标志、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如销售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在诉讼中主张合法来源的抗辩也较难成立。

五是要不存在其他可以推定明知或应知的例外因素,如商品上未标明生产者信息、包装粗制滥造、销售者收到商标权人的侵权警告后仍予以销售、曾因销售相同商品被法院判决确认侵权或被行政部门处罚过的等,其合法来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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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至今,嘉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达192件,判处了包括假冒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等在内的被告人共计358人。

根据5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商标法》,商标侵权赔偿额由现行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改为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法定的赔偿额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民事诉讼中,赔偿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中小超市销售假冒商品,赔偿额度已从前几年的两三千元,提高到了万元左右,个别案件赔偿数额达到了数万元。法官提醒,中小超市业主在经营中,应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确立知识产权意识,守法经营,打消销售假冒商品获利的侥幸心理,以免暂时获了小利,到头来赔了大钱,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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