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 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评综字(2014)第1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
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评综字(2014)第1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参照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
二、商标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作出的异议裁定,当事人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包括5月1日)收到的,可以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符合15天法定复审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三、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按照公布的文书格式(参见附件)填写申请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布的文书格式(参见附件)提交文件材料。以纸质方式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四、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将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