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当地知名商标高庙白酒遭遇食品公司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汇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远公司)赔偿原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当地知名商标“高庙白酒”遭遇食品公司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汇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远公司)赔偿原告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介绍,眉山市洪雅县的高庙白酒因酒香浓郁、回味悠长,被誉为“洪雅五粮液”,在眉山本地享有较高声誉。2012年2月14日,原告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了“高庙白酒”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5月,高庙白酒协会发现汇远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范围内有侵犯生产、销售“高庙白酒”注册商标的行为,遂向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举报。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于2013年5月31日,在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汇远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该公司侵权生产、销售了5L(52°)的高庙白酒600件、5L(57°)的高庙白酒650件,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汇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留侵权“高庙白酒”字样的商标标识十九份,并向汇远公司罚款10万元。
据此,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以汇远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高庙白酒”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汇远公司赔偿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汇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汇远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0万元,遂作出以上判决。承办法官在案后提醒:“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认识的缺乏以及为了扩大销售量通过仿制等方式违规经营,这样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还是应该走独立的品牌之路,这样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