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高庙白酒”商标引纠纷 原告获赔10万

来源:中国网四川频道作者:商标客整理 2014-05-041554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当地知名商标高庙白酒遭遇食品公司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汇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远公司)赔偿原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当地知名商标“高庙白酒”遭遇食品公司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汇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远公司)赔偿原告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介绍,眉山市洪雅县的高庙白酒因酒香浓郁、回味悠长,被誉为“洪雅五粮液”,在眉山本地享有较高声誉。2012年2月14日,原告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了“高庙白酒”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5月,高庙白酒协会发现汇远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范围内有侵犯生产、销售“高庙白酒”注册商标的行为,遂向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举报。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于2013年5月31日,在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汇远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该公司侵权生产、销售了5L(52°)的高庙白酒600件、5L(57°)的高庙白酒650件,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汇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留侵权“高庙白酒”字样的商标标识十九份,并向汇远公司罚款10万元。

据此,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以汇远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高庙白酒”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汇远公司赔偿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汇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汇远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0万元,遂作出以上判决。承办法官在案后提醒:“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认识的缺乏以及为了扩大销售量通过仿制等方式违规经营,这样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还是应该走独立的品牌之路,这样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 

标签: “高庙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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