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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6月4日开庭的峨眉山牌商标行政案二审,由于当事人申请,现延期至6月10日开庭,四川金顶(600678)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昨日,原告方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堆公司)向
原定于6月4日开庭的“峨眉山牌”商标行政案二审,由于当事人申请,现延期至6月10日开庭,四川金顶(600678)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昨日,原告方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堆公司”)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投诉称,四川金顶公告一审败诉文字含糊,同时质疑四川金顶此前澄清公告没有全面陈述 “峨眉山牌”商标权属的历史重要事实。
成都中院判决撤销处罚
5月28日,四川金顶发布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三星堆公司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四川工商局”)工商纠纷一案,因四川工商局不服成都中院行政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13年5月14日,四川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三星堆公司未经四川金顶的许可而使用“峨眉山”注册商标,侵害了四川金顶的商标权。
不过,三星堆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要求行政复议:“四川金顶存在将峨眉山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等多项事实,工商部门处罚结果不当。”2013年10月12日,四川金顶收到成都中院 《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三星堆公司起诉四川工商局的《行政起诉状》。2014年3月4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行政判决,三星堆公司诉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被告四川工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 [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庭日延期至下周二
“四川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们公司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但认为一审判决没有确认商标权属于成都公司(原四川金顶控股子公司)这个重要事实……为了避免因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模糊而造成案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再受损,我们三星堆公司也提出上诉。”原告三星堆公司一人士昨日告诉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本案二审定于2014年6月10日在四川高院开庭。
按照原计划,四川高院原定于2014年6月4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的工商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合议庭讨论,准予延期。开庭时间另定为2014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
为了了解此次案件对四川金顶的影响,记者致电公司证券部,该部门一负责人解释说:“我们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要因为那个商标是我们公司的。这个案件不论胜诉还是败诉,对公司业绩都没有影响。”
原告称信披有遗漏
“商标纠纷发生后,我们公司多次要求四川金顶澄清相关事实,四川金顶曾经在2012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事项相关情况的公告》,又在2012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的澄清公告》。但两次公告都没有全面陈述峨眉山牌商标权属的历史重要事实,回避了许可三星堆公司使用峨眉山牌商标的情况,也没有详细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三星堆公司的人士如是说。
该人士还质疑道,成都中院就商标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实际上可以从侧面更进一步印证四川金顶公告存在的问题,而一审判决后,四川金顶对一审败诉的公告也不直白。
对此,上述四川金顶证券部负责人则回应道:“公司今年3月有发布诉讼进展情况公告,我们只是案件第三人,对我们而言,不存在什么败诉,败诉只是对原告和被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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