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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撤销阳春市某研究所皮宝王商标的决定,并将撤销决定书寄送梅州中院。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针对梅州中院司法建议作出的回应,也是该市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撤销阳春市某研究所“皮宝王”商标的决定,并将撤销决定书寄送梅州中院。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针对梅州中院司法建议作出的回应,也是该市法院司法建议首次被国家职能部门采纳。
去年底,梅州中院受理阳春市某研究所状告五华县某医药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原告于2004年8月注册了“皮宝王”商标,2008年8月因伪造“粤卫消证〔2006〕第0581号”被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查处。此后,原告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梅州中院是受理上述案件的法院之一。调查发现,原告被查处后没有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市中院法官赴原告所在地查证,发现大门紧闭,无生产迹象。且原告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仅仅是注册了“皮宝王”的商标,近几年来没有实际使用过该商标。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市中院专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商标局审查原告是否存在《商标法》所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国家商标局因此启动了相关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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