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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常熟法院依法调解了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某休闲美食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
日前,江苏省常熟法院依法调解了原告杭州玲珑小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某休闲美食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8万元。
“玲珑小镇”餐饮系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目前在全国共有5家直营店,经营业绩和行业口碑俱佳。2014年3月,“玲珑小镇”餐饮发现常熟开元大道某广场也有了一家标识为“玲珑小镇”的餐饮店,且其饭店、餐馆的服务项目上也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玲珑小镇”字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于是,“玲珑小镇”餐饮于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单位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认为,己方并不知道原告拥有“玲珑小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原告注册的“玲珑小镇”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因此己方不构成侵权。与此同时,该休闲美食会迅速拆除了在其经营场所的店堂招牌等载体上“玲珑小镇”的标识。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争议焦点既据理力争,理性协商,最终经过法官充分的法律释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该案的调解,既保障了原告方理性维权的目的,也使被告方意识到己方行为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
法官析案: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行为的实施方都对被侵权方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并不知情,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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