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公示进入倒计时

来源:南方日报作者:未知 2014-10-131887

国酒茅台商标初审的3个月公示期即将结束,反对派的阻击战进入最后时刻。日前,北京、上海、广东、辽宁等地近10位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齐聚京城,召开公

“国酒茅台”商标初审的3个月公示期即将结束,“反对派”的阻击战进入最后时刻。日前,北京、上海、广东、辽宁等地近10位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齐聚京城,召开公益诉讼律师志愿法律服务活动案件研讨会,就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学术研讨。律师们还联合署名发布了一份《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呼吁完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符号圈地运动”的再次发生。

“不应让商标注册沦为垄断的手段”

对于近期备受质疑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一事,与会专家和律师就其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国酒茅台”注册成为商标,值得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冯晓青主任认为,“国酒”两字本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它应属于白酒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公有领域资源,即达到了国酒标准、符合国酒品质的可以使用。企业不应当将商标注册作为垄断公共资源的手段,更不应通过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市场后果。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则从法律严肃性和社会不良影响谈及“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危害。他表示,“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步审查,不仅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完全相左,也与多年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根本相悖。

李顺德教授同时指出,若要核准茅台公司在酒类商品上取得“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则不仅要触动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而且有可能在我国酿酒业界乃至其他一些业界(例如烟草制造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产生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事因,这对于我国的酿酒产业乃至其他一些业界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发展是有害无利的。

与会的律师认为,“国酒茅台”商标属于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这一范畴,与《商标法》、《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悖,且会出现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同行业经营者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有损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危及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等诸多不良影响。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中,“国酒”作为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例子赫然在列。

公开信指责商标局执法尺度不一

截止9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对“国酒茅台”商标提出异议的数量已超过20起,其中包括酒业公司、自然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而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五家川酒企业也抱团反对,于9月底提交异议书。

而此次公益诉讼律师志愿者也联合署名发表了《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

这封公开信称,“国酒茅台”商标在前五次申请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此次申请居然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上述问题使人产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行使行政审查权力时,对国内和国外申请人、自然人和法人给予双重标准,执法尺度前后不一的印象。

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严格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审查权力,避免出现双重标准,确保执法尺度前后一致,以维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商标局的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第二,借助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完善商标申请的相关制度,防止“符号圈地运动”,加强商标法在公有领域内的保护,使我国的商标法更加有利于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为了贯彻国务院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对商标工作加强监管,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暂时还没有对这封公开信的内容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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