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 奇虎360败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作者:徐 隽 2014-10-171605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第一起垄断案。 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第一起垄断案。

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以“全媒体”现场直播的形式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针对案件的多个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法的意见,并宣布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最高法审理垄断案,对互联网业意义重大

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原由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公司诉称,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宣布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在腾讯QQ和奇虎360之间“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此外,腾讯公司还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

据了解,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也是“3Q大战”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本案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最高法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说。

一审时,奇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四、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五、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释焦点问题,腾讯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本次庭审中,诸如相关市场界定、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个焦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本次宣判中,最高法予以了相应解释。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最高法在判决中指出,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运用上述思路和方法,最高法院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指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同时,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记者  徐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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