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店主利用虚假身份销售侵权豆浆机被拘

来源:尤溪电视台作者:未知 2014-12-191229

近日,尤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城关镇解放路某住宅内查获一起涉嫌利用虚假身份开设网店并销售假冒九阳牌豆浆机的案件。并现场查获手机、银行卡以

近日,尤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城关镇解放路某住宅内查获一起涉嫌利用虚假身份开设网店并销售假冒“九阳”牌豆浆机的案件。并现场查获手机、银行卡以及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在查获的两台笔记本电脑里,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利用虚假身份共开设了四家网店并进行售假活动。

 

据了解,从2014年1月份到11月份,吴某利用这四家网店销售虚假注册商标九阳豆浆机,累计金额达到17万余元,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对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那具备哪些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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