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草案修改的内容如下: 1.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 2.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 3.新增11条,删除
郑重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出处:www.gbicom.cn
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草案修改的内容如下:
1.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
2.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
3.新增11条,删除1条;
4.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
5.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来,一共走过了30个年头,在这期间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自专利法在我国实施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专利法的部分内容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比如对于专利权保护中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有望通过此次修改获得切实改善。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出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此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草案建议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二、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以及增设了对于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加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适应我国未来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草案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四、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黑代理”现象。所谓“黑代理”,是指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小知发言:从以上内容我们看出,我们国家在逐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这些内容,更加把专利权的保护给法律条文化,弥补了先前法律内容的不足之处,使更多的专利权人在实施自己的专利权时有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草案,将外观专利的保护期延长了5年,这更一大进步;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而此次修改克服了这一严重的问题。可见我国的专利法正在逐步和世界接轨!然我们大家一起期待,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内容可以尽快落实得到推广和实施!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