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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品牌“乔丹”系列商标之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战”。经过审理,决定该案择期宣判。在中国,乔丹体育像耐克、李宁等品牌一样,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但对球星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的纠纷案,想必了解的人并不多。接下来,小知就为大家解开这一“国际”案例的真面目。
案件始末
事情是这样子滴!在2001年,中国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乔丹王”等商标,并成功将其品牌推向的市场,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因不满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认为中国的乔丹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范围远超于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公司的生产范围,对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扰乱。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此后,飞人乔丹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
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异议的依据是什么?商评委为何会驳回球星乔丹的撤销申请?而球星乔丹又为何能够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呢?接下来且听小知细细道来。
法律解读
球星乔丹之所以能够向商评审委提出撤销申请是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本案件中,球星乔丹作为其名字“乔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其姓名权,因此提出了商标撤销申请。
2014年4月商评委的裁定显示,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同时,认为争议商标并没有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综合以上,商标不存在近似,同时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做出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
而案件并没有就此终结的原因是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细软点评:
案件2012年到今日,已近3年时间,这是一场姓名权与商标的拉锯战,这也不禁让人联想到近日新西兰摄影师新西兰摄影师迪奥尔(Dior)姓氏与法国知名品牌Dior的商标纠纷。我们且不说是谁有“傍名牌”的嫌疑,这种旷日持久的“战争”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无奈,对消费者抑或是粉丝来说都是一种不亦乐见的现象。申请注册商标还是要找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取名字还是独特、显著便于识别的最好,唯有如此,才会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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