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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分手的恋人都值得挽回,不是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值得复审。分手了可能因为你们原本就不合适,申请商标被驳回了,可能因为一开始你就用错了商标,是的,
不是所有分手的恋人都值得挽回,不是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值得复审。分手了可能因为你们原本就不合适,申请商标被驳回了,可能因为一开始你就用错了商标,是的,你错了,你从一开始就错了,你错就错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
下面,刚刚恢复单身的小知就伤心抹泪的给知己们哭诉一下渣前任,哦不,是不值得做商标复审的种种情况。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实就是一句话:以绝对理由驳回申请的商标一般不建议驳回复审。
小知也想对自己说一句话:不是对的人就别再垂死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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